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9********,汉族,大学文化,系**学校**,住长治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晋D****8灰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城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治市**中学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29.25mg/100ml。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归案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惠卿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10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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