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抚顺**林场**,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醉酒驾驶辽D****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市东洲区**街附近,被正在工作的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警察查扣。
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明、黄野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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