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3月2日出生于**省**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1************,汉族,初中文化,船员,住**省**市**镇**街****宿舍**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品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粤******牌小轿车在**市**街道办事处**桥路段冲卡,车辆撞到民警许X安拿在手里设卡用的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把许X安的手掌割伤。经鉴定,许X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医疗费5000元给被害人许X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许X安的陈述;
3.证人温X洪、谭X铭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树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润燕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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