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村,无业。201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路**路虎越野车右后视镜,并将后视镜藏匿,现场留有取镜电话,向被害人索要400元,后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后追退。
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门商铺前,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许某某要人民币300元。
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在榆林市高新区**路**公园**门处,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因电话未打通索要未果。后追退。
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路**公园**门向南200米处,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孟某某要人民币400元。
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榆林市劳动服务处,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康某某要人民币因被害人未联系未果。后追退。
2019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路和人民路十字,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叶某某索要500元人民币未果。后追退。
2019年12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沙城明珠对面,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薛某某索要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计作案七次勒索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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