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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圩卫生院对面平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开着一辆粉红色电动车来到**圩**市场被害人梁某某的家。其见到梁某某家的木门锁着,便从阳台下捡起一把菜刀插入门缝内撬掉门锁后进入被害人梁某某的卧室。被告人郭某某见到卧室墙上挂有几个红色胶袋,翻找后发现其中一个胶袋有一扎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将钱盗走;其又发现床前的衣架上有一个红色挂包,将里面一枚黄金戒指偷走。经清点,偷来的人民币共1700元。

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为足金戒指,质量为3.07克,市场参考价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5.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 简易估价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8.  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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