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巷**排**号。200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7月23日减刑释放;2016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进入榆阳区**巷*排*号二楼被害人某某某家,将被害人某某某放在洗衣机上的一部蓝色vivoS1手机(价值1384.62元)盗走。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害人某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领条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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