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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郭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男, 197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10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因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7月16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郭某乙、晃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驾驶汽车到开封县**小学门口盗走石狮子一对。后黄某某、郭某某将盗窃的石狮子拉到许昌卖给崔某某。经开封市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石狮子为三级文物;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一对石狮子价值16000元。

2008年8月20日夜,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郭某乙、晃某某等人开三轮车到开封县**乡**村**门口盗走石狮子一对。经开封市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石狮子为三级文物;经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被盗一对石狮子价值2500元。

郭某某等人将盗窃的两对石狮子拉到许昌卖给崔某某。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对被盗石狮子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了案件的相关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李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文物被盗的情况;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晁某某、王某某、郭某丙等人供述了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盗窃的经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开封市文物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了被盗两对石狮子为三级文物;开封县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证明了被盗两对石狮子的价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三级文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强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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