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村**号,住阳城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7日被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0年3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网上借高利贷后无能力还款。2018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阳城县凤城镇岳庄村的茹某甲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某为偿还网贷,谎称自己认识法院的人以及在晋煤集团上班,以能帮助茹某甲办理离婚手续、能将茹某甲、茹某甲的姐姐茹某乙安排到晋煤集团工作、能将茹某甲舅舅杨某某安排到涧坪煤矿工作但需送礼为由,骗取茹某甲及其家人共计214002.21元,全部用于还网贷及挥霍。案发前,被告人郭某某退赃10353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茹某丙、茹某甲、茹某乙、杨某某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
2010年左右,被告人郭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阳城县町店镇义城村的任某某,二人交往后计划结婚,因任某某女儿反对未结婚。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某为偿还网贷,谎称自己在晋煤集团上班,以能将任某某二女儿安排到晋煤集团工作、能将任某某的大女儿的工作由阳泰集团调动至晋煤集团但需送礼为由,骗取任某某482754.58元,全部用于还网贷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晋阳
检察官助理:王 利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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