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郭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文盲,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村**组**号附**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6月10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窜至开发区陈某家中,趁陈某家中人员熟睡之际,将陈某放置在床头柜上的灰白色牛仔裤内的2500元现金和两部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5安顺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新农村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 婧
检察官助理 颜志博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因病在康复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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