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2********,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盗窃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行至安顺市开发区天瑞国际小区内,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小区过道内未上锁的一辆红色绿源牌LY1200DT-20型二轮电动车推走,推到王庄村附近一经营废旧回收店门口后离开。早上10时许,被告人郭某再次回到该回收店门口,以150元的价格卖与经营该废旧回收店的黄某某。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为159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车追回发还被害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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