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山西省绛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都某某先后在“语音软件”、“网络联盟”、“任务管理”app中担任外宣,在QQ群内发布广告,谎称可在上述平台兼职赚钱并发送小额红包吸引受害人进入平台缴纳入职费,都某某按入职费50%左右的比例抽取提成。被告人都某某在“语音软件”app获利约一万两千元人民币,在“任务管理”app获利355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2. 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都某某、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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