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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金某某、明某某、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金某某(空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6********,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1********,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景颇族,文盲,农民,国籍不明,现住陇川县**镇**村委**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曰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在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委会曼允小组附近的高速路服务区工地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查获钢筋共计64根(其中:规格长1米直径1.2厘米,数量29千克;规格长0.8米直径为1.6厘米,数量50千克),经认定,此次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共计356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1日2时左右,被告人金某某邀约明某某、董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陇川县景罕镇罕等村委会曼允小组附近的高速路服务区工地盗窃钢筋640千克(规格长2.5米直径2.5厘米),三人并于当天将被盗钢筋向陇川县章凤镇户弄姐坎小组鑫焱废品收购点进行出售,经认定,此次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2828元。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盗窃次数2次,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3184元;被告人董某某盗窃次数1次,盗窃数额价值2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明某某、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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