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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735号 

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8********,朝鲜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C98****号小型越野客车从珠海市香洲区中安广场停车场出发,沿港二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兄弟公司路段时,与停靠在路边的粤CP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并沿港二路-港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中安广场路口右转进入中安广场停车场时,与门口小路中间的水马再次发生碰撞,后驶进中安广场负二层地下停车场H区停车,后被民警到场抓获。经对被告人金某某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中安世纪广场物业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碟2张附于侦查卷第2卷第25、26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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