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宜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受贿罪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金某甲在任**镇党委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委副调研员、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租赁、土地征收以及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82万元。具体如下:
1.非法收受曾某某钱款70.33万元
2011年7月,**县将城南西路工程交由县公路分局管理施工。2011年下半年,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曾某某得知被告人金某甲负责城南西路工程,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门口曾某某车内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帮忙承接该工程,被告人金某甲应允,曾某某承诺给予被告人金某甲“干股”(占股1/3),并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5万元,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之后,被告人金某甲要求时任县公路分局局长戴某甲将城南西路工程转包给曾某某承接。为规避法律,**县公路分局以劳务分包名义,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曾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金某甲在工程承接方面提供的帮助,2012年2月,曾某某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门口,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2万元。2012年4月,**县公路分局借用江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城南西路工程。2012年6月,戴某甲安排以该公司名义与曾某某签订合同,将城南西路工程整体发包给曾某某,合同总造价623.7722万元,后变更为1055万元。
2016年8月,被告人金某甲要求曾某某支付“干股”分红款。曾某某请被告人金某甲出面协调结算城南西路工程款,被告人金某甲向时任县公路分局局长熊某某打招呼,要求给予曾某某关照。后熊某某安排县公路分局支付100余万元碎石材料款给曾某某。曾某某估算该工程获利约200万元,遂以支付“干股”分红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9月、12月转账给被告人金某甲10万元、53.33万元,共计63.33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均予以收受。
2.索取**高速项目部现金20万元
2010年7月,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成立**高速公路BP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高速项目部),聘任黄某某为项目经理,唐某某为副经理。同年7月底,**高速项目部规划在**镇租赁土地建设拌合场,请被告人金某甲出面帮忙。同年8月,被告人金某甲同意在**镇征收150亩土地给**高速项目部,租期两年、租赁费用85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将征收土地交付**高速项目部。被告人金某甲以时间紧、工作任务重为由,要求给一些“补助”,**高速项目部决定通过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现金20万元送给被告人金某甲。2010年8月底、9月底,唐某某代表**高速项目部在被告人金某甲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各10万元,共计20万,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后被告人金某甲将该20万元陆续存入其控制的金某乙(被告人金某甲妹妹)农商行账户,用于日常开支。
3.非法收受方某某现金15.49万元
2008年12月,经被告人金某甲协调,方某某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并注册成立**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上半年,**公司落户**镇。2015年上半年,**公司因蚕茧原料供应不足,致使半停产,根据协议约定,可以将茧丝绸公司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开发。后方某某就变更用地性质一事,多次与县政府协商未果。2016年7月,**县领导班子换届,经被告人金某甲协调时任县委书记罗某某,决定由县工信委代表县政府与方某某就公司回购问题进行谈判。2017年底,县政府决定回购**公司,用于建设棚改集中安置点。2018年6月,县政府决定以2300万元回购**公司,方某某同意。2018年底市审计局对**公司土地平整成本进行评估时,发现**公司存在虚报问题,被告人金某甲到市审计局积极沟通解释。期间,方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金某甲对**公司征地落户、公司回购、协调审计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分十三次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共计15.49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09年上半年,方某某在**镇政府被告人金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
(2)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方某某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分别送给其现金0.5万元,共计2.5万元;
(3)2014年上半年,方某某得知被告人金某甲女儿金某丙出国留学,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1万元;
(4)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方某某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各1万元,共计4万元;
(5)2018年端午节,方某某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5万元;
(6)2018年11月,方某某得知被告人金某甲儿子出生,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0.99万元。
4.非法收受龚某甲现金6.5万元
2007年,建筑工程老板龚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金某甲。2007年底,龚某甲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出面为其承接**镇集镇地砖铺设工程提供帮助,后被告人金某甲在该工程开标前,将标底告知龚某甲。2008年2月,龚某甲以**市市政工程处的名义中标该工程, 2008年4月完工,工程结算价为77.989万元。
2013年10月,龚某甲承接了**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经贸委小区安置房增补工程及二小14#楼底层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2013年12月,龚某甲为尽快结算工程款,请托分管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被告人金某甲出面帮忙,后被告人金某甲陆续在龚某甲的相关工程项目结算单上签署同意拨付意见。龚某甲为感谢被告人金某甲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关照,分八次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共计6.5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07年底,龚某甲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2万元;
(2)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龚某甲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各送给其现金0.5万元,共计2.5万元;
(3)2013年7月,龚某甲在自己车上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1万元;
(4)2013年12月,龚某甲在老县政府大楼被告人金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5.非法收受陈某甲现金6万元
2018年4月,**县供电公司干部陈某甲儿子陈某乙报名参加**县事业编人才引进面试考试。面试结束后,陈某甲为确保陈某乙能被顺利录用,请托时任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被告人金某甲予以关照,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6万元,被告人金某甲收受并应允。同年4月24日,被告人金某甲在县委人才领导工作小组会上,同意引进陈某乙,并安排在港口乡工作。
6.非法收受吴某某现金5万元
2007年,**镇林木经销商吴某某为获得更多林木采伐指标,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出面向该镇林办打招呼,被告人金某甲交待镇林办在分配指标时优先考虑吴某某。吴某某获得林木采伐指标后,为感谢被告人金某甲的关照及继续得到被告人金某甲的帮助,分五次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共计5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07年,吴某某在**镇政府被告人金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
(2)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吴某某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各送给其现金0.5万元,共计2万元。
7.非法收受熊某某现金0.6万元及一块价值3.6万元的欧米茄手表
2012年7月,熊某某在**注册成立**县**城天然气有限公司,落户**镇。熊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征迁办的被告人金某甲。2013年春节前,熊某某为在厂房选址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金某甲的关照,在公司门口被告人金某甲车上,送给其现金0.6万元。之后,熊某某向被告人金某甲提出希望加快公司征地事宜,被告人金某甲应允。2013年下半年,熊某某在其公司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金某甲一块价值3.6万元的欧米茄手表,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
8.非法收受杨某某现金3万元
2012年,**县启动修建**隧道项目。江西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承建该项目,请托分管**隧道项目工作的被告人金某甲帮忙,并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2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应允并予以收受。后杨某某因自身原因未承建该项目。
2018年1月,**公司依据与县政府签订的新农贸市场开发协议,向县政府申请回购新农贸市场直销区。2019年4月,杨某某为加快回购进程,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帮忙,并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1万元,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2019年5月,县商务局向县政府请示新农贸市场直销区回购有关事项,被告人金某甲签字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
9.非法收受帅某某现金2万元
2007年下半年,帅某某为寻求职务晋升,在**镇政府被告人金某甲办公室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帮忙,并送给其现金2万元,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2008年11月,被告人金某甲主持召开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任命帅某某为**镇**村党支部书记。
10.非法收受龚某乙现金2万元
2011年乡镇换届前,时任**镇党委副书记龚某乙为寻求被告人金某甲在职务晋升上的关照,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帮忙推荐,并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2万元,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2011年4月龚某乙被提任**乡乡长。
11.非法收受肖某某现金2万元
2011年乡镇换届前,时任**镇副镇长肖某某为寻求被告人金某甲在岗位调整上的关照,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帮忙推荐,并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1万元。2011年4月肖某某被调整任**镇纪委书记。
2018年春节期间,时任**镇党委副书记肖某某为在职务晋升上寻求被告人金某甲的关照,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帮忙推荐,并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1万元。2018年6月肖某某被提任县茶山生态公益型林场场长。
12.非法收受谢某某现金2万元
2017年年底,被告人金某甲将三都镇干部谢某某借调到县委政法委工作。2018年10月,谢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金某甲将其借调至县委政法委工作,并请托将其编制调进县城,分两次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各1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均予以收受。
13.非法收受高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11月,县政府决定启动**大道绿化路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县市政路灯园林所负责实施。同月,江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公司)高某某向分管城管工作的被告人金某甲提出想承接绿化工程,并承诺会表示感谢。后被告人金某甲向时任县城管局局长李某某、园林所所长范某某推荐**公司。同年11月26日,经李某某、范某某同意,园林所采取邀标方式将绿化工程给**公司承接。同年12月,高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金某甲在承接绿化工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2万元,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
14.非法收受危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6月,宜春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县行政综合大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2017年6月,**工程竣工。同年11月,市消防支队组织消防验收发现14处问题,验收不合格,其中部分楼层未按规定划分防火区,属建筑结构问题无法整改到位。
2018年上半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危某某请托分管机关事务局的被告人金某甲协调**工程验收事宜。后被告人金某甲、县消防大队长赵修均一起到市消防支队协调验收工作。同年6月,危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金某甲出面帮忙,在县行政综合办公大楼被告人金某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2018年7月,经被告人金某甲等人协调,市消防支队在综合大楼消防验收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书。
15.非法收受刘某某现金1.3万元
2008年,**县择优录取一名村支部书记为乡镇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被告人金某甲让**镇**村支部书记刘某某积极争取。刘某某为寻求被告人金某甲的推荐,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0.8万元,后**镇将刘某某作为优秀村支部书记予以推荐。
2011年4月,刘某某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内恭喜被告人金某甲提拔送给其现金0.5万元,并请求被告人金某甲拨付给**村4万元经费。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并在经费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拨付。
16.非法收受戴某乙现金1万元
2011年乡镇换届前,时任**镇纪委书记戴某乙为寻求被告人金某甲在岗位调整上的关照,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帮忙推荐并送给被告人金某甲现金1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应允。2011年4月,戴某乙被调整任**镇党委副书记。
17.非法收受卢某某现金1万元
2011年1月,**县组织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镇可推荐一个名额,时任**县**镇农办主任卢某某请求被告人金某甲帮忙,后被告人金某甲主持召开镇党委会推荐卢某某。2011年4月,卢某某被提任**镇副镇长。2011年5月左右,被告人金某甲收受卢某某现金1万元。
18.非法收受林某甲现金1万元
2014年,**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儿子林某甲报名参军,林某乙担心林某甲不能通过征兵体检,遂联系被告人金某甲协调县武装部予以关照。被告人金某甲联系时任县武装部政委邹某某对林某甲予以关照。2014年9月,林某甲通过体检考核参军入伍。之后,被告人金某甲收受林某乙现金1万元。
19.非法收受李某某现金1万元
2019年1月,**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某某为寻求被告人金某甲向县委相关领导推荐其任副处级干部,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送给其现金1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应允并予以收受。
20.非法收受章某某现金1万元
2018年,**县林业局向苗木经销商章某某购买价值23.9万元苗木, 2018年底,章某某在被告人金某甲自建房请托被告人金某甲尽快拨付苗木购置款,并送给其现金1万元,被告人金某甲予以收受。2019年4月,县政府办收到县林业局解决用苗经费的请示,被告人金某甲签字同意拨付,同年6月,县财政局拨付苗木购置款23.9万元给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扣押清单等书证;2.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在任**镇党委书记、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委副调研员、县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租赁、土地征收以及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82万元,其中索贿20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子牛、刘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26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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