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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明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钟某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4********,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镇**村**,住肇庆市高要区**路**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钟某明在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南兴四路锦纶街碧桂园龙熹山工地宿舍处,以认识驾校教练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元、黄某生、陈某东、黄某龙、林某坚、廖某平的报名考驾照费合计现金人民币30000 元(每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事后,被告人钟某明将全部款项用于归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直板智能OPPO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苏某琴、钟某强等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元、黄某生、陈某东等的陈述;5.被告人钟某明的某某和辩解;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斌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明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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