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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何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钟某云,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路*号*栋*单元**楼****号, 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义,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因诈骗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因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住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双凤菜市**号,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云、何某某、钟某义、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凌晨0 时30分许,张扬(未满16岁)伙同刘某(在逃)窜至成都市双流区星空路万达广场*号门电信营业厅内,由刘某破坏营业厅大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张扬望风,共盗窃该营业厅手机27部,得手后张扬分得手机16部,刘某分得11部。张扬将1部华为手机自用,其余15部手机在作案当天经郭某某居间介绍,出售给被告人钟某云、何某某、钟某义,共得赃款人民币15400元。经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1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4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钟某云、何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云、何某某、钟某义、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云、何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钟某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云、何某某、钟某义、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钟某云183********何某某136********钟某义151********郭某某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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