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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经营棋牌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江区*****花园****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8日经我院决定,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经营棋牌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住梅江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我院批准,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廖某某夫妻俩利用其经营的位于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号-**号的棋牌室,通过打“转转麻将”的方式,为李某某、黄某某等二十一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并通过微信转帐及扫二维码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现赌资181560元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按人次收取一定金额的“水钱”。

2019年03月14日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号-**号被告人经营的棋牌室,现场抓获钟某某、廖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李某某、黄某某等21人,现场查获赌资4万多元及赌具麻将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抓获经过;2.证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丘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冯某某、蔡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罗某某、饶某某、温某某、黄某某、郭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 行政处罚决定书;7.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永兴

2019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3.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4. 涉案款人民币12440元、游戏规则1份、麻将牌1批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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