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之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桥往**公园方向行驶,途经**路**公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在办案民警组织下,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梦晴
检察官助理 :吴柯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之一,联系方式13680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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