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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贾石村* **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马家河村*****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45分许,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棠湖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成都市双流区双江路正通路交叉路口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小型轿车停在路中间车内并有一人。随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核实2019年12月18日晚,钟某某在双流区彭镇燃灯路厂里面跟同事一起喝酒,喝了白酒后,钟某某驾驶川A*****号白色雪弗兰轿车回家,当走到正通路停在路中间就睡着了。后分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19年12月19日00时02分许到现场,交警大队民警遂对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测出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钟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钟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87.6mg/100ml。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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