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MC******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梅州市梅江区金利来大街141号门前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小桥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实: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6mg/100m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认定: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现场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保险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平安梅州视频;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浩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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