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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4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叫张某某、彭某某作陪请刚认识不久的尹某某在井冈山市**乡吃晚饭。吃完晚饭后又到吃夜宵。吃夜宵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与尹某某发生分歧并打了尹某某。因感觉自己在朋友面前没有面子,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对井冈山市龙市镇工商银行后面的国匠理发店、老厨房大排档、飞翔网吧,百度理发店店面的玻璃门踢坏。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国匠理发店的损失为1300元,老厨房大排档的损失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徐某某、尹某某等陈述;

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发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爱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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