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78********,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经济联合社出纳,住肇庆市高要区**镇**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高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自行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任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经济联合社出纳职务上的便利,以现金、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王某某等人的承包款、租金、押金或诚意金合计人民币521760元后,未按规定存入**村民委员会的公账。在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钟某某挪用上述款项人民币521760元以及由其保管的**村民委员会库存现金人民币37148.07元,合计挪用人民币558908.07元进行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任职证明、**经济联合社任期内专项审计报告、收据、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钟某志、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身为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斌来
检察官助理 区玉敏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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