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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山下,住原籍。2019年9月25日因盗窃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梅江区**路**店门前,窃得一辆绿色UUC牌山地车(折值人民币928元)后骑离现场。

2、2020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梅江区**路**店门前,窃得一辆自行车后骑离现场。

3、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梅江区**路**店门前,窃得一辆白色凤凰牌自行车(折值人民币473元)后骑离现场。

4、2020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梅江区**路**店门前,窃得一辆自行车后骑离现场。

5、2020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梅江区**路**店门前,窃得一辆蓝黑色凤凰牌山地车(折值人民币605元)后骑离现场。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彭某某、谢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雯丽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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