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山西省运城市**镇**村**; 2018年12月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窜至本市香洲区南屏镇环屏路佳汇网吧大厅,趁被害人梁某某坐在椅子上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椅子上的一部金立牌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将该手机以10元的价格销赃给南屏广生村二手手机店。经鉴定,被盗的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9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价格认定书;5.视听资料;6.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有两次盗窃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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