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之二十四。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9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上假扮卖淫女招嫖,期间添加了被害人许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假装与许某某谈好价钱进行卖淫,后以索要车费、房费、微信红包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骗取许某某1180元人民币,后将许某某的微信拉黑。2020年8月15日晚上,钟某某利用同样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100元人民币,再将孙某某的微信拉黑。2020年9月6日晚上,钟某某利用同样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000元人民币,再将谢某某的微信、支付宝拉黑。2020年9月16日晚上,钟某某利用同样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倪某某2100元人民币,再将倪某某的微信拉黑,倪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后便打电话报警。
综上,钟某某共实施诈骗行为4次,诈骗金额6380元,2020年9月22日,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Iphone5s手机1部、IphoneX手机1部、VivoY73手机1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明材料;3、被害人倪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账号、聊天信息、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树华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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