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纪跃,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区**路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纪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纪跃系吸毒人员,2019年8月至9月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钟某某。
2019年8月底的一天,钟某某电话联系钟纪跃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定在新邵县一中门口交易,钟某某给了200元现金,钟纪跃给了两个小包海洛因,后钟某某到赛双清公园吸食完毕。
2019年9月25日,钟某某电话联系钟纪跃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的神风动力门口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依法扣缴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6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测出双乙酰吗啡、单已酰吗啡、已酰可待因成分。当日,钟纪跃被依法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0月18日,钟纪跃被依法转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接收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纪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纪跃违反毒品管理秩序,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结连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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