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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沧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八路沧县境内**村路段时,调头驶入逆行与由北向南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的马某甲相撞,造成马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血样提取登记表、110受理单、到案说明、证明、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沧州市急救中心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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