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闫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由本院批准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7日晚20时30分左右,在李台镇关门口四村,被告人闫某某与其岳父白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闫某某将白某某跺倒在地,又朝白某某身上跺了几脚,致白某某肋骨多处骨折,白某某于案发当日入院,后于2019年6月4日死亡。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闫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白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闫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闫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