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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交通肇事案件)(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阿XX,男,维吾尔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址疏附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6:00时许,被告人阿XX驾驶新QXX小型普通客车,从喀什市往疏附县布拉克苏乡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疏附县布拉克苏乡7村5组路段时,与前面同方向行驶的阿XX驾驶的新电QXX超标两轮电动车追尾碰撞,导致电动车上的被害人古XX的死亡,阿XX的受伤。被告人阿XX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及时报案、到案后配合侦查取证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告人阿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阿XX的哥哥报案时,没有离开现场、到案后配合侦查取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额经济损失、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执行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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