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阿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阿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镇**村**组**号附**号,无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5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01:00时许,被告人阿某与朋友阿某一起在喀什市**红绿灯处附近的一个酒吧喝了一瓶红酒,05:00时许离开酒吧两人一起到阿某家附近并上阿某在此处停放的新Q****牌照号面包车里面坐着,这时被告人阿某趁阿某回房之际,驾驶新Q****牌照号面包车到**菜市场对面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一辆出租车,后被附近的执勤人员检查时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本案中民事部分已被赔偿。

被告人阿某血液样品检出143.2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二个月十五天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