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6********,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布拉克苏乡比仁其英其开**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4日依法批准逮捕。
值班律师: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图某某。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阿某某给被害人米某某说:“我在喀什市公安局上班的,我可以把你安排到公安局上班,被害人米某某给被告人阿某某3367元,2019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阿某某给被害人阿某某说:我是喀什市公安局上班的,我可以给你解决孩子上学问题,被害人阿某某给被告人阿某某11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阿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某某认罪态度好,结合以上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范围内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月日古丽·克力木
米日班·库来西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起诉书副本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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