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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陆**,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县**乡**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潘**诉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7月26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0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陆**赔偿潘**各种费用88107元。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对该案立案执行,依法向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陆**拒不到庭,致使申请执行人权利无法实现,被告人陆**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陆**主动投案,到案后已全部赔偿到位,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潘**的证言;3、被告人陆**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晓慧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现取保候审,电话:13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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