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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陆某甲,又名陆某乙,绰号“亚牛”,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和张某甲(因本案已获刑)、陆某丙(因本案已获刑)、张某乙(花名“亚水”)、陆某丁(花名“爆眼”)、何某某和欧某某共七人在吴川市**街道**路“**宵夜”档饮酒,至2012年8月2日凌晨3时左右,陆某甲与女服务员郑某甲发生口角,同为服务员的郑某甲妹妹郑某乙对郑某甲说:“大姐,快回来,不要理这班癫佬。”为此,陆某甲、张某甲、陆某丙等人与郑某乙发生争吵。“**宵夜”老板陈某某得知情况后向陆某甲等人道歉,劝说陆某甲等人不要搞事,但陆某甲等人不听从。陆某甲、张某甲、陆某丙等人掀翻宵夜档的桌椅,打砸厨房里面的物品。陈某某见到自己的档口被打砸得乱七八糟,便走过去取走张某甲的摩托车钥匙。陆某甲、张某甲和陆某丙等人看见陈某某取走摩托车钥匙,便下车围着陈某某想抢摩托车钥匙,在争抢过程中,陆某甲、张某甲和陆某丙等人围着陈某某殴打,张某甲用摩托车防盗锁打伤陈某某的头部。后陆某甲、张某甲和陆某丙等人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钝器作用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2012年8月29日)。2019年,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按照2014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复核时,因陈某某无法提供案发后半年以上的病历报告及治疗记录,也不配合办理补充鉴定手续,因此未能对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复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陆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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