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7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1年4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2920010425061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定安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陆永春和覃通晨(未成年人)因无钱搭车回家,便窜到田林县乐里镇财富商城“天彩广告装饰”店旁小巷内,将被害人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660无的红白色“鬼火”踏板摩托车盗走。陆永春驾驶摩托车搭载覃某某回到定安镇,后又开自家独自使用。三天后,陆永春将摩托车开到田林,以500元卖给一个叫“分仔”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犯罪前科调查说明等;2.证人覃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5. 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伙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永春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永春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800-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永春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70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29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4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和覃某某(未成年人)因无钱搭车回家,便窜到田林县乐里镇财富商城“天彩广告装饰”店旁小巷内,将被害人盘慧思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660无的红白色“鬼火”踏板摩托车盗走。陆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覃某某回到定安镇,后又开自家独自使用。三天后,陆某某将摩托车开到田林,以500元卖给一个叫“分仔”的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犯罪前科调查说明等;2.证人覃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盘慧思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5. 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伙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800-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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