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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谎称能帮助何某某女儿找到医院护士工作,诈骗到何某某共45000元。案发后,陆某某退还了45000元给何某某,并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锋

  2019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已取保候审,住高州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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