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49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村**庄**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执行局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7日,被害人代某因急需5万元资金偿还债务,到蒙城县“吉磊车贷”办理贷款。被告人陆某甲告知代某需借贷8万元才能到手5万元(月利息3万元需提前扣除),陆某甲让代某签订一份8万元借款借据和收条、一份超市转让合同,并让代某提供了其经营的“天天易购”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每月3万元,逾期每天加收违约金8000元。随后陆某甲带5万元现金到位于蒙城县岳坊镇姜饭棚村代某经营的“天天易购”超市进行“家访”,并向代某索取“家访”费用1千元,代某实际到手4.9万元。2017年12月26日,陆某甲向代某索要债务,代某因无钱还债,便与陆某甲商谈再借一个月,陆某甲称需再付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2018年1月3日,代某因未按时给付利息,陆某甲向代某索取3万元的利息和4.8万元的违约金。为骗取代某钱财,陆某甲谎称其与老板沟通好,让代某只需偿还5千元的逾期违约金和3万元的利息即可。2018年1月3日,代某通过蒙城县工商银行西关支行ATM机向陆某甲工商银行卡存入2万元现金,并通知陆某甲第二天到其超市拿其余的1.5万元现金。2018年1月4日,在代某经营的“天天易购”超市,代某交给陆某甲9千元现金,陆某甲便对代某谎称其为代某向“吉磊车贷”公司垫付剩余的6千元(实际垫付1千元),后陆某甲向代某索要其垫付的6千元及跟老板沟通少要违约金的“好处费”,代某便交给陆某甲一张信用卡让其刷卡套现7千元。陆某甲为骗取代某更多的财物,陆某甲对代某谎称可以帮代某借到7万元资金周转,但要收取每天2千元的“垫还费”,使用期限为七天,逾期每天加收违约金1.4万元,期限为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9日。陆某甲又对代某谎称其借款的7万元中,先扣除一周的垫还费用1.4万元,其余的5.6万元偿还代某在“吉磊车贷”欠下的8万元本金中的3万元本金和2.6万元的违约金。2018年2月23日,代某用手机银行向陆某甲农业银行卡分三次转账共12万元,用于偿还其剩余的5万元债务和陆某甲帮其垫还的7万元。为进一步骗取代某的钱财,陆某甲继续向代某索取所谓的“违约金”(陆某甲告诉代某其在“吉磊车贷”有违约金16.28万元,陆某甲帮代某垫还7万元逾期五天产生违约金7万元)。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陆某甲告诉代某为减轻其还款压力,让代某重新签订一份10万元的借款借据和收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逾期违约金为每天10%,陆某甲让代某每月向其支付3千元的利息,2018年11月15日再一次性付清10万元即可。被告人陆某甲在索要债务过程中,通过微信给代某发从网上找到的“封条”图片威胁代某并对代某进行辱骂。自2017年11月27日以来,代某通过微信向陆某甲转账50笔共37512元,通过支付宝向陆某甲转账7笔共913元,交给陆某甲现金9000元,向陆某甲工商银行卡现金存款2万元,向陆某甲农业银行卡银行转账12万元,代某让陆某甲刷其信用卡套现两次合计1万元,代某共向陆某甲偿还197425元,陆某甲共骗取代某148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