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413号
被告人陈厚江(曾用名陈厚权),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9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家住罗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厚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厚江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与被害人谈男女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被告人陈厚江与“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口购买车票、吃饭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34560.94元。
2、2019年1月4日至5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800元。
3、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20元。
4、2019年3月15日至4月13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涂某某人民币3610元。
5、2019年3月17日至4月20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官某某人民币330元。
6、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20元。
7、2019年3月22日至27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680元。
8、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元。
9、2019年5月2日至3日,被告人陈厚江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8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厚江于2019年8月8日15时许于贵州省罗甸县**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各被害人微信转账记录汇总表,各被害人真实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涂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厚江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厚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厚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厚江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赢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厚江现羁押于义乌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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