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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文谦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文谦,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2月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抢劫罪,于1998312日于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3122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5929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919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5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125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617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612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122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6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312日被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19826日。2011131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盗窃,于201512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14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12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31日经本院批准,202013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文谦到本区东海街道云谷社区云松巷, 溜门入室,进入**号即被害人吴某甲家中,将吴放在三楼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64800元(人民币,下同)及价值共计11700元的手链、金项链、金锁坠等盗走,后到一珠宝行,以上述首饰附加现金7500元,向该店置换1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9200元)。当晚6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发现财物被盗后即让家人报警。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海街道后埔社区将被告人陈文谦抓获,缴获上述置换的金项链及现金7000元。被告人陈文谦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金项链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文谦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指纹鉴定书、黄金首饰价格认定资料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及被告人陈文谦辨认现场等笔录;

8.视听资料: 现场附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谦有盗窃前科、劣迹,系盗窃惯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谦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酌情对被告人陈文谦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文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陈文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文谦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缴获的金项链及现金现暂扣于公安机关。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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