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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0000002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贵A5C56M小型汽车从燕安方向往市委方向行驶,行驶至市府路市委路段时变道碰撞吴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带被告人陈某进行血液乙醇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经乙醇含量鉴定,检测结果为157.78mg/100ml。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通知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的讯问笔录;3.证人张某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吴某的询问笔录;5.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联系电话18620734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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