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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县**镇**村**村**号。2006年4月因赌博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伍佰元,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9时44分,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皖******白色小型轿车,由繁昌县**镇十字街向**政府方向行驶,行至繁昌县**镇**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查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的规定,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梅务有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住繁昌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正、副本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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