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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寻衅滋事案件)(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陈*,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县**镇**社区***组组长,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居民区**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取保候审,桐柏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2时许,被告人陈*和其妻子易**(另案处理)因王**在家中院子里砌墙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陈*和易**来到**县**镇***居民区王**家的院子里,将王**、姚**夫妇打伤。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姚**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王**、姚**的陈述;

3、被告人陈*的供述;

4、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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