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以借用为由让周某某到厦门市集美区农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284800782********),后被告人陈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该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嗣后,上述户名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菜市场附近租房被人“以贷款需要缴纳费用的方式”诈骗走人民币7560元。
2019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在厦门市集美区西滨路3号旁自己家中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网上查询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自愿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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