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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崔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634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6331,汉族,初中,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从2015年1月开始至2019年5月多次在丰城市****镇、乐安县一带开设赌场并组织联系赌博人员聚众赌博。2015年1月16日及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陈某甲让陈某某帮其在位于**矿及**村的赌场里抽取楼钱,陈某某因此可在该赌场中卖烟、卖水,并借陈某甲五六百元赌博无需归还。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帮陈某甲到丰城市**镇、**乡、抚州市乐安县等地接送赌客至赌场并放风,每次收取工资200-400元不等,崔某某共帮陈新莲接送赌客十余次,获利四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陈某甲、崔某乙的供述;4、证人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5、辩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崔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6-7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军彪

检察员助理:唐璐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4卷,光盘2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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