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在逃)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早上6时许,陈某某伙同熊某某、王某某(在逃)驾驶一辆在惠水县贵州全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来的贵J3****棕色面包车从惠水县城出发,途经长顺县威远社区、惠水县芦山镇、惠水县王佑镇的打引社区、代化镇,一路上用一种叫“三步倒”的胶囊(一种毒狗的化学药品)挂在鸭脖上丢给狗吃,狗被毒倒后将狗盗走,共盗窃了五条狗,在返回睦化方向的途中,看到交警查车,之后开车掉头向代化、鼓扬方向行驶,交警发现后立即驱车追至打朝白岩寨将三人截获,当场从面包车上查获被盗窃的五条狗,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五条狗总价格为人民币肆仟零捌拾柒元(¥4087.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牌照、面包车、毒胶囊、狗死尸;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申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熊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6、鉴定意见: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截获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大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熊某某作案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叁仟元;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兴勇
检察官助理 韦继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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