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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高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庄**号,现住**县**镇**社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0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10月10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2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文盲,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庄**号,现住**县**镇**社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6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郝**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县**乡**村村民陈**与该村村民展**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陈**伙同被告人郝**携带斧子、手锯将展**、谢**二人栽种在**县**村**组地里的桃树砍伐毁坏。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被毁坏的桃树为已经进入盛果期的四年生桃树(品种:黄冠),共计599棵被完全毁坏。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的599棵四年生黄冠桃树价格共计12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郝**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柳**、郭**、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展**、谢**的陈述;

4、被告人陈**、郝**的供述;

5、**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郝**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20191230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2、被告人郝**现取保候审在家;

3、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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