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6********,汉族,专科文化,现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参加**大道西侧挡土墙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为增大中标几率,借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将四家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做好后发给每家公司制作标书。通过其朋友余某某的账户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打款1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后该保证金投标结束后退还给余某某。另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向另外三家公司支付4500至5000元作为资质租借费用及保证金利息,最终该工程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5275628.07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借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后,以46万元转让给黄某某负责施工。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前往接受讯问,并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多家公司进行围标,共同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洪振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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