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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汤阴县伏道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1日,本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次日,汤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2时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汤阴县金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穗路与众品大道交叉口时,受汤阴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围挡影响,与由东向西行驶李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李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岩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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