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漯河市**集团任市场部经理期间,通过同行交换、指派业务员收集等方式非法获取漯河市源汇区**路**国际、漯河市郾城区**路**等多个小区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号、单元号、房屋面积的财产信息共计2157条;非法获取漯河市源汇区**路**半岛、漯河市源汇区**路**国际等多个小区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号、房间号的住宿信息共计9426条,陈某某将收集的信息存放在公司归其个人使用的电脑硬盘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据、到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封存、检查、提取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征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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