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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二轮

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省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6.5mg/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陈某某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有牌二轮摩托车,徐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因不认识路把摩托车停在道路中间查看手机导航,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自行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积极与交通事故当事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徐某某43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武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号,手机号码134****1350。

2.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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