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街道**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大道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查扣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10天,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结乐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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